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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育局明确撤销学位的3种情形!
发布时间:2021-03-19
作者:行政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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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  3月15日,教育部就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草案(征求意见稿)》(下称《草案》)公开征求意见。《草案》明确了学士、硕士、博士三级学位的授予条件、授予程序,并对学术不端问题的处理作出规定。

 


撤销学位情形
   《草案》规定,学位申请人在学位授予单位学习期间以及学位申请、同行评阅、答辩过程中存在学术不端、作伪造假等行为的,学位评定委员会可以作出不授予其学位的决定。
    已经获得学位者,在获得该学位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决定,由学位授予单位撤销学位,收回或者宣布学位证书无效:
    1、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存在严重剽窃、伪造、抄袭、数据造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,质量不符合标准的;
    2、以冒名顶替、徇私舞弊等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或者毕业证书的;
    3、在学习期间存在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。

    学位授予单位在作出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的决定前,应当听取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的陈述和申辩。
 
来源  四川教育发布微信公众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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